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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骗局频发!老年人权利保护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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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7
  •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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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指出,在中国近3亿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挑战”中,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更为突出。对此,连玉明建议,将全国农民养老金统一上调,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上调100元。

在社会快速发展、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阶段,老年人权益保障常常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尤其在养老、医疗、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健全,老年人权利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强化。各国纷纷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那么,如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元、个性化的需求,打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2月29日,在老龄社会30人论坛、盘古智库老龄社会研究院和信息社会50人论坛联合主办的专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副教授,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朱巍梳理了我国从古至今老年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演变,并就未来老年人的权利保护提出五点建议。

老年人是社会压舱石

以史为鉴,想要理解中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就要贯通从古至今中国对老年人的保护制度的演变。

首先,针对“老年人岁数的界定”,朱巍介绍了中国古代对老年群体年龄的划分,不同历史阶段对老年人岁数的界定不一样,比如汉朝是56岁为界,明朝是60岁为界。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对老年人“优待”的传统。朱巍指出,古代特别是汉朝对老年人的优待非常高。现在,老年人也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待权”,指的是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例如,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律师遇到老年人委托案子,就要减免诉讼费、律师费。并且,老年人还可以享有工作优待,比如《礼记·内侧》中的“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当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此外,老年人一直也都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朱巍介绍,这项权利古代老年人就有,比如“三老制度”(源于春秋时期,是指由50岁以上老者、仕者和农者组成的行政管理团队)。现在,老年人的这项权利已经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特别规定。

同时,我国古代有着相对丰富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赡养制度、侍丁免役制度、分家制度、恤老豁免制度、丁忧制度等。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也建立和完善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整个社会都提倡和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对于养老问题,历朝历代也做出了各种探索。在南北朝时期有当铺、寺庙、养老院;唐代有悲田养病院(养老田);宋代有福田院;元明清有养济院;康熙、乾隆时期也有千叟宴。

朱巍表示,老年人是社会的压舱石,老龄社会如何对待老人,实际上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

可借鉴古代老年人优待政策

保护好老年人的权利,过去和现在重要,未来也同样重要。对此,朱巍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一老一小”应是社会的良心和底线。具体来说,老人是社会的良心。子女应多陪伴父母,老年人被情感主播骗钱、被投资圈钱、被无良商家坑骗这样的事情应较少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应该成为社会行为的底线,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要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选择权和发展权。其中,从古至今老年人的生存权都是基础权利并有相关规定,但是未来要给老年人选择的空间,无论他们选择去跳广场舞还是做公司顾问,都不应当有所限制。

第三,老年人不应被看作弱势群体保护。大众应该平等地对待他们,而不是把他们保护起来。

第四,可以借鉴古代老年优待政策。比如古代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时,就不允许子女从事高危行业;父母高龄时,子女每年有探亲假专门回家探望父母。这些政策对未来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都有借鉴意义。

第五,要确保老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和参与感。古代老年人的未来更具稳定性,他们到达一定年龄后,一方面国家会为其养老,另一方面儿子将不用出征,可在家里陪伴老人。在当下以及未来,如何保护老年人的钱财不被骗,让他们毕生所学能学以致用,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依然需要探索。

最后,国家信息中心首席信息师、信息社会50人论坛理事张新红补充说,从全社会角度来讲,老年人权益与年轻人权益应有所区别。老年人的权益可分为两个部分:老年人作为一般人拥有的权益和老年人特有的权益。

张新红认为要增加后者的权重,而且让它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不能在概念上做笼统含混的表达,应有更多详细的条款。同时,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要有比较明确的制裁措施。此外,作为老年人,也要做到不滥用权利,尽可能做一个健康、有智慧和爱学习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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