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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擅改性质用途最高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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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8
  • 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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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山东是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2020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22.1万人,且九成老年人会选择居家养老。规划、建设和使用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服务保障居家养老老年人的题中之义。《办法》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完成后,产权归政府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产权不归政府的,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面,《办法》明确两种情况: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产权不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相关资金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针对一些居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无法按规定整改,《办法》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按照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办法》还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的,将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依法规划配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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