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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以房养老”名行非法集资,继北京之后深圳打非办再“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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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3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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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深圳打非办”)、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借养老服务之名吸纳公众资金的风险提示》。据深圳打非办介绍,当前,社会上一些企业、公司平台及个人打着养老服务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多种手段,吸引广大群众进行投资。例如,一些不法企业以“以房养老”为名,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以可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是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深圳打非办强调。

发生在老年人群体遭受非法集资损害的典型事例,在深圳本次风险提示的半个月前,即2月19日,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北京打非办”)也对“以房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与陷阱,进行了案例式的揭底。

据北京打非办介绍,近几年,不少公司利用国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打着“以房养老”旗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为投资人指引并陪同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所谓的《房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所获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此类公司和团伙通常会以某理财公司代理人或业务员的身份向老年人介绍理财产品,说服老人通过抵押房产获得抵押款进而投资所谓的理财产品,承诺老人4%-6%左右的年化收益;而另一面,此类公司和团伙又会将老人的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并许给第三方12%-24%的高额利息,最后在收取足够抵押款后携款跑路。”北京打非办对此类案例危害性具体解释道由于抵押合同主体分别是老人与第三方,因此,抵押房产的老年人通常成为第三方讨债的对象。

即便未携款跑路深圳打非办发现,这部分机构或个人往往也不具备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

除向社会公众提示借“以房养老”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情形外,深圳还集中提示了其他五种已出现的“借养老服务之名吸纳公众资金”情形,具体为: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以提供床位提前居住、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以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向老年人违规吸收资金。有的企业或机构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有的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的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五)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不同于北京打非办此前集中曝光投资、理财类公司涉案事例,深圳本次相关风险提示“剑指”不法养老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介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按照规定,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合法证照,并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

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在本次风险提示中,深圳打非办对此特别强调。

深圳打非办和深圳市民政局也共同建议,该市老年人及家属应谨慎甄别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不要投资,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资金;同时亦要求该市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于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深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近期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得到多方关注。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关键词为“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提示,此类案件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

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醒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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