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由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实施。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请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等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
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陕西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0日止。
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近日,天津出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天津市养老机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今后本市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一星)、二级(二星)、三级(三星)、四级(四星)、五级(五星)。“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让市民有‘星’可依,按‘星’选择。”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实施《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出台,旨在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北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为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北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等单位印发了《咸宁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月4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五星养老院来了!《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月起实施,实施后,四川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将依据此《办法》进行等级评定
据上海市民政局4日发布的消息,上海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须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相关标准,方可申请星级评定。养老机构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性,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