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或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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