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近日获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更应该作出表率作用,根据条例要求为全市住宅区老年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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