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等四个条件。
《意见》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
《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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