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自理的老人在养老院摔倒骨折,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老人在某镇养老院内摔伤骨折,家属认为养老院理应赔偿;但养老院认为,老人自己能走能站,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养老院不应担责。
2022年1月,马某及其女儿与某镇养老院签订《河南省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马某入住该养老院。双方签订协议时,马某的女儿承诺马某能独立行走,并签字确认。2022年11月,马某在养老院内突然摔倒,养老院虽将这一情况告知了马某家属,但并未告知马某伤情的严重程度。马某的女儿看望父亲时,发现其脚部肿胀后随即送医,医院诊断马某为开放性骨折。2025年诉讼期间,马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某镇养老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某镇养老院认为,马某摔倒受伤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所致,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马某摔倒一事发生突然,难以预防和避免,应减轻养老院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养老院未对服务对象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应对马某的损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马某入院时,家属承诺其能站立行走,他不慎摔伤也有自身原因,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经综合考量,马某应自负30%的责任,某镇养老院承担70%的责任。因该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马某各项损失共计83635.53元;某镇养老院赔偿马某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62.58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本案中,马某摔倒事件发生后,某镇养老院不仅未及时安排其进行全面诊疗,也没有明确告知家属老人已严重受伤,最终造成马某伤情恶化。这种疏忽行为严重违反了养老院应尽的服务义务,因此该养老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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