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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出售藏品?小投入大回报?北京发布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 搜养老网
  • 2022/09/28
  •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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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某等人诈骗案

——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实施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9年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成立甲、乙二公司,聘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等方式,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或低价购买藏品高价代为出售等为诱饵,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上架费”、藏品收购费等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李某等2人诈骗数额较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张某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案例二:高某某等人诈骗案

——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养老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以北京某拍卖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将收藏品高价拍卖等事实,邀约被害人前往公司,后以收取委托拍卖合同佣金、拍卖服务费、拍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3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高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代为退赔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9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某等6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巨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王某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判项略)

案例三:徐某某等人诈骗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以某商贸公司等名义,招募被告人常某等多名电话销售人员,并向他们提供客户信息及虚构产品疗效的话术单。电话销售人员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虚假姓名,谎称系某糖尿病研究院指导老师,按照话术单内容向被害人推销“葛洪唐安”等系列产品,谎称该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骗取21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0万余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并结合认罪认罚工作要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徐某某、白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常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常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6名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的从犯依法适用缓刑。

案例四:崔某、黄某某集资诈骗案

——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女,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崔某伙同黄某某,虚构身份和“爱心养老惠民工程”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非法组织孙某某等人在全国多地组建团队,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谎称只要投资人民币1000元至2万元不等,待投资人数达到5万人,即可获得投资款100倍至500倍不等的返利。二人采取前述方法骗取3000余名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崔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个人挥霍等。案发后,司法机关冻结、扣押了崔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数百万元)以及汽车、电脑等物品若干。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崔某、黄某某诈骗老年人钱款,对二人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崔某、黄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崔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发还集资参与人。(其他判项略)

案例五:迟某某等人诈骗案

——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迟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迟某某、边某某等10人在高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以某拍卖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名义,谎称能够帮助老年人办理高价拍卖粮票、旧版人民币、字画等事项,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放传单等方式邀约对方到公司洽谈,利用假扮鉴定师、第三方买家,伪造汇款凭证等手段,营造出老年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高昂并被多人求购的假象,后以拍卖收藏品需要缴纳佣金、保证金、服务费、关税、运输费等名义,让众多老年人上当受骗。迟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骗取3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迟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边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较大。迟某某等人设局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迟某某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禁止迟某某等8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薛某等2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老年人理财销售及相关活动。

  针对涉案公司违规经营、不法存续等监管漏洞,法院向行政管理部门制发司法建议2份,提出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从业黑名单等治理建议,该司法建议被相关单位采纳。同时,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召开拍卖行业联合监管会商会,建立健全犯罪信息抄备、数据互通共享、线索双向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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