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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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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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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服务和保障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于近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毛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案

  2、肖某一、刘某诉肖某二等抚养费纠纷案

  3、刘某诉刘小某、杜小某赡养费纠纷案

  4、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5、韩小某诉韩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6、王某诉某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案

  7、王某莉申请认定王某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8、王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

  9、吴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10、吴某等191人诉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11、侯某诉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例一

  毛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毛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再婚时王某的三个儿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成年,毛某与三位继子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王某去世后,作为其遗产的案涉房屋被登记在毛某名下。毛某现生活无法自理,于养老院居住,但其养老金已无法支付养老院花费。为了解决养老费用,毛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尽快解决老人养老花费无着问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涉房屋无人居住,双方均同意出售并分割售房款,但因双方互不信任,对于分割钱款、配合过户问题心存芥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法官主持调解并确定了由毛某亲属为其先行垫付须给其他继承人的房款,再由毛某出售房屋后向亲属偿还垫付费用的方案,最终各方就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丧偶老人继承权的典型案件。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老龄妇女予以特别关注,新增条款要求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妥善解决丧偶老人,尤其是老龄妇女的后续生活安排问题是处理继承纠纷的重要任务之一,特别是涉及老人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更应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好,减少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发挥遗产的最大功用。本案中毛某在养老院居住,面临养老费用无着的现实难题,具有将案涉房屋变价以支付养老费用的急迫需求,如何为尽快出售房产扫清障碍、解决老人燃眉之急是妥善解决案件纠纷的关键。本案的调解方案使信任度有限的继母子双方互相放心,在保障所有继承人权利的同时,使双方目标实现一致,为老人尽快获得养老费用创造了有利条件,是司法切实关爱、支持丧偶老人晚年生活的生动典范。

  案例二

  肖某一、刘某诉肖某二等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一、刘某夫妻俩为被告肖某二的父母,两位老人已年近八十。肖某二夫妻产生矛盾后,均拒绝实际抚养儿子小肖,肖某一、刘某将孙子小肖带回住处抚养至今。后肖某一、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肖某二夫妻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学习费、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肖某二夫妻因家庭纠纷自2011年始未再对孩子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小肖由祖父母肖某一夫妻抚养至今,现肖某一夫妻要求孩子父母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费用的具体数额,参照天津市2011年至今每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予以计算。该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带孙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外)祖父母仅在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等特定条件下,才对(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在父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老人基于传统习俗及血缘亲情,帮助子女照看(外)孙子女,属于自我付出的道义行为,应获得子女的尊重和感恩。日常生活中,部分父母忽视了自己才是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人,长期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将对子女的教育抚养责任全部转嫁给孩子的(外)祖父母,既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给年迈的老人增加了额外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在此情况下,老人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外)孙子女的抚养费。本案强调家庭成员应各自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性,构建美满和谐的家庭关系,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各司其职、家庭和睦的精神内核。

  案例三

  刘某诉刘小某、杜小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由刘某抚养儿子刘小某,后刘某与杜小某母亲再婚。虽然杜小某父母离婚时约定杜小某由父亲抚养,但杜小某从初中后即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直至考上大学。刘小某、杜小某毕业后分别到沈阳和上海工作,在生活和精神上对刘某疏于照顾。刘某年近七十,身患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起诉要求刘小某、杜小某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小某是否应对继父刘某承担赡养义务。虽然杜小某父母离婚时约定杜小某抚养权归生父,但杜小某自上初中开始即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对杜小某视如己出,给予无私父爱,接送其上下学,生活上对其关心,学业上对其支持、鼓励,支付课外班费用,直至其考上大学,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杜小某对刘某负有赡养义务。杜小某毕业后,在上海拥有稳定工作和丰厚收入,对刘某应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帮助,以使其安度晚年。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退休金情况,酌定刘小某、杜小某每人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要求杜小某、刘小某应当克服身处外地的客观困难,尽可能创造条件与刘某进行亲情交流,为刘某带来精神上的抚慰。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典型案例。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结合,关注到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求二被告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与父亲进行亲情交流,促使子女重视精神赡养义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本案裁判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案例四

  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之子为杨某投保某保险产品计划,该产品系某保险公司专为老年人制定的一款老年人防癌保险。杨某之子在投保前多次与保险业务员通过微信沟通,将杨某有住院病史的情况告知业务员,并将杨某部分住院病案首页发送给业务员。后业务员告知杨某之子这种情况不用如实告知,因为合同是专保癌症的,在健康询问内容处选择“否”即可。第二个保单年度,杨某被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前后多次住院和门诊治疗。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决定。杨某诉请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之子在投保前已通过微信将杨某住院史等情况告知保险业务员,应业务员的要求在健康询问内容处选择“否”,不存在未如实告知杨某健康情况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杨某所患疾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保险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老年人商业医疗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告知书,若被保险人患有健康告知书中载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则极有可能不予承保。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明知杨某曾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予以承保,其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及不予续保的行为,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杨某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被确诊为患多发性骨髓瘤,已经无法再投保其他商业人身保险,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某依法取得商业医疗保险赔偿的权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鉴于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投保经验不足,保险机构应对承保条件、理赔条件等向老年人进行特别告知,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处理平衡了老年人契约自由和金融保险市场秩序的关系,保障了老年人充分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案例五

  韩小某诉韩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韩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家庭住房归儿子韩小某所有,但韩某及妻子在无住所前均有权居住。后案涉房屋被登记至韩小某名下,韩某与韩小某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至今。韩某父子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韩某腾出韩小某名下案涉房屋,韩小某给韩某人民币三万余元等内容,但双方均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后韩小某起诉要求韩某搬出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本案韩某虽未因登记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但并不妨碍其在原有的唯一住房中居住生活。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在房屋已被过户到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关于父母是否仍有权在房屋内继续居住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来源、赠与人的居住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中,韩小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来源于父母的赠与,父亲年迈并无其他住房居住时,不宜直接将老年人的居住行为定性为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否则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递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案综合衡量各项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小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的典型案例。案涉房屋的权属系基于血缘关系的赠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父母在无住所前均有权居住,年迈父亲也长期在内居住并且无其他住所。本案判决在法律的尺度内,将道德的温度融入其中,结合房屋权属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做出了法理情兼备的裁判,彰显了崇尚孝德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递了用心守护“夕阳”的审判温情,对于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倡导家庭家风文明建设,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案例六

  王某诉某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老年公寓、王某、王某之子订立三方协议,约定某老年公寓为王某提供甲级护理(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服务项目为洗衣服及一日三餐等。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口摔倒。当日,某老年公寓工作人员通知王某家属,家属自行将王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后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老年公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三方协议约定,某老年公寓为王某提供甲级护理,服务项目仅为洗衣服及一日三餐,并不提供一对一24小时专人看护,不能认定某老年公寓对王某摔倒的事实存有过错。但某老年公寓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现王某摔倒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救济措施,应就其延迟救助行为对王某摔伤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某老年公寓应向王某支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该案件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保障老年人养老护理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老龄化态势的加剧,机构养老成为重要的养老模式之一,由于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生理、心理状况特殊,发生摔伤、骨折、猝死等意外伤害事件的概率较高,老年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对老年人受伤的后果进行有效预防和紧急处理。虽然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之间存在多种护理模式,但各种护理模式下,养老机构均对老年人负有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目前部分养老机构仍存在设施配备不够完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年人依法获得养老护理的权益。本案有利于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案例七

  王某莉申请认定王某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基本案情

  王某军因患脑梗昏迷住院,亟需用钱接受治疗。王某军生病前曾购买保险,在其昏迷期间保险到期。依照保险合同相关约定,需王某军本人持身份证件亲自取出收益。为及时拿到该笔收益用于王某军住院治疗,其姐王某莉与王某军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军配偶为监护人。法院了解情况后,迅速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王某军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军的精神状态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王某军身体状况,法院予以采信。王某军配偶身体健康,可以照顾王某军,且自愿担任王某军的监护人。法院判决:王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军的配偶为王某军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推动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军已年近七十,因患脑梗处于住院昏迷状态,生命危在旦夕,亟需用钱接受治疗,人民法院坚持“快速处理、高效办结”原则,迅速确定解决方案,开辟绿色通道,协调鉴定单位加快鉴定进度,高效推进案件进展,将通常需要至少一个月的行为能力鉴定时间大幅缩短。本案从立案、鉴定到审结,仅用时9天,以办案加速度提升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判决生效后,王某军的配偶作为监护人,顺利取出保险收益,及时为王某军进行了医疗救治。

  案例八

  王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系母子关系,王某现年92岁,李某现年70岁。王某夫妻生育了包括李某在内的5个子女,王某配偶和长女已先于王某去世。王某曾数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上述案件均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诉讼系因王某在医院治疗肠癌期间花费大量医疗费,其将医疗费用分配给四个子女平均承担,另外三个子女均已给付完毕,只有李某没有分担,故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分担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某年逾九旬且患有疾病,其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由子女均担依据充分,李某提出的其自身患有疾病等因素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相较于王某,李某有配偶的照料和子女的支持,具备承担其所应负担份额医疗费的能力,故对王某主张由李某分担给付医疗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该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系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步入老年阶段发生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人均生存年龄持续增长,“老人赡养老人”模式下的利益平衡难题不断涌现。在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同为老年人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子女人数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身体状况,平衡两者利益之后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本案的审理是对此类案件审理原则的有益探索,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

  案例九

  吴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年近七十,其听从骗子要求,在某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开设手机银行及电子令牌,并将电子令牌生成的密码告知骗子,导致账户上130万元被转走。吴某认为自己被电信诈骗,是受限于自己的认知水平,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对防止网络电信诈骗具有一定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失误,应对该起电信诈骗负一定责任,遂起诉要求某银行赔偿吴某130万元的资金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转账过程中吴某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导致账户里的钱被转走,是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某银行未就不同限额和笔数向吴某做出明确说明,未就相关风险履行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经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酌定某银行赔偿吴某20%的资金损失。该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维护老年人金融资金安全的典型案例。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于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缺乏基本安全防护意识的弱点,通过远程操控,诱骗老年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辛苦积攒的养老钱“送”到犯罪分子手中。受害人自身对于电信诈骗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固然是该类诈骗成型的主要原因,但相关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未结合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特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间接助长了电信诈骗行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办理较高风险业务时应当给予更多关注和帮助,共同筑牢老年人金融资产安全防线。

  案例十

  吴某等191人诉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公司在社会大肆宣传该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可防癌,对老年人的脑血管、心血管病有特别疗效,并且承诺购买其产品视为向其公司出借款项,到年底返还本金,保健品视为赠送。吴某等190余位老年人向某公司购买保健品后,李某、某公司未履行返还本金的承诺,尚有300万余元未予返还。吴某等人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了以酒抵款等还款方案,但李某、某公司未依照该方案履行。后吴某等人又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分期给付款项并约定违约金,李某仍未履行全部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连带给付吴某等人合同款项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批案件涉老年人众多,标的金额较大,受疫情、舆情等不利因素影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促成案件“一揽子”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研判会议,指派法官赴企业走访摸底,深入了解企业现状及困境,开通绿色审理通道,先行与老年人代表沟通交流,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次生纠纷。了解到当事人中不乏身患重病的老年人,经过与双方充分沟通,择优拟定多种调解方案,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解纷服务,使老年人足不出户,便能实现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190余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五天时间均以当事人撤回上诉的形式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系保障老年人合同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老年人对于保健养生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诱导老年人购买昂贵的保健品,或签订难以完全履行的合同,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年龄、心理状态和接受能力,二审法院创新审理模式,强化诉调对接,织密多元解纷网,诉前和诉中调解无缝对接,并创新实施“三化”工作法,调解疏导系统化、矛盾化解联动化、司法服务主动化,增强调解的灵活性、说服力,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构建立体化维权网络,彰显人文司法关怀,化解老年人群体性案件示范效应得以充分显现。本系列案件的快速高效审理,为加快更新涉老审判理念,探索涉老案件审判专业化,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十一

  侯某诉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侯某丈夫和独子均已去世,系一名独居老人。夏某与侯某原系婆媳关系,二人曾共同购买案涉房屋,侯某支付六成首付款,剩余房款以夏某名义贷款,产权登记为婆媳二人共同共有,现该房屋贷款已经清偿完毕。侯某之子去世后,侯某起诉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并主张按照首付款比例获得案涉房屋60%份额。夏某提交侯某的书面声明,证明侯某已经做出了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房屋属于夏某单独所有。侯某称该声明是其在儿子病重期间所书写,但后因婆媳矛盾无法调和,侯某决定撤销对房产份额的赠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某是否已将案涉房产的份额赠予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侯某虽作出过赠与房产份额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案涉房屋不能认定为夏某单独所有。考虑到侯某为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独居老人,且与夏某之间的矛盾均系家庭琐事引发,直接判决虽能厘清权利义务关系,但会激化双方矛盾,给双方带来新的伤害。在此前提下,法院对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引导双方考虑既有情感,对案涉房屋的处理进行公平协商。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即案涉房屋归夏某所有,夏某一次性给付侯某房屋现价一半的折价款。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房产对于老年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财产,也是晚年生活的主要保障,部分老年人的认知能力有所减退,容易轻易作出处分重大财产的决定,后续又会因为相互关系的变化反悔和撤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立足于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依法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倾情调和,最大限度消除了双方的对立心理,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本案的处理,对于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优良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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